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军事、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进行工程规划、选址和设计时,对于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事先会同自治区或市(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和征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