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自治区、市(地)、县(市)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