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或者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