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个人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