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不予提供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提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