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省外引进动物未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