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