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犬只饲养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且凭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