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

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

奶畜需要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