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奶畜需要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