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形势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