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和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结核病、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