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