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