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