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超出摊位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农贸市场内乱泼乱倒,乱扔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