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