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活禽经营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