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配备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履行垃圾日产日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不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