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持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二)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制止场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