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入场经营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确需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