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经营内容、收费标准、食品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公共安全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