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场所、设施;(二)有相应的资金;(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