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