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