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星级农贸市场应当具备设施现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等条件。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