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氛围,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