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创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模范村(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违法焚烧秸秆和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村(屯)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