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资金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