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建设以及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糖业发展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新闻广电、科技、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