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