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积极发展以当地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和秸秆育苗等生产。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