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和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秸秆燃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推广秸秆燃料化利用技术。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