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推广先进的秸秆饲料化利用方式和技术,鼓励、支持秸秆饲料规模化生产,引导、鼓励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采用秸秆饲料,重点推进甘蔗秸秆饲料化利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