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根据不同类型秸秆的生物特性和当地实际情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秸秆科学还田,推进秸秆还田方式的转变和农机农艺融合,提升秸秆还田效果。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