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