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需要,组织群众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开展创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模范村(屯)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一)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进行管理;(二)建立秸秆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三)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和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检查;(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动员、宣传和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