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下列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一)建立本辖区、村(社区)、自然屯的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二)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检查;(三)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动员、宣传和教育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秸秆露天禁烧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