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