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