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阻碍母婴保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