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