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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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