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