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