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根据全面依法治藏的重点任务确定和调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