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西藏建设考核、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平安西藏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普法责任清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和总体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