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