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