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工商联等应当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文艺工作者、残疾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