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普法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汽(火)车站、机场、医院、商场、景区、酒店(宾馆)、小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场所内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