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汽(火)车站、机场、医院、商场、景区、酒店(宾馆)、小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场所内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