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信访、复议、仲裁、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案件及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工作中做好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