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网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各项政策,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重要频道、重要位置设置法治宣传教育专栏,制作、刊载(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和典型案例,组织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治培训,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和法治文化产业发展。

网信部门应当统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挥网络传播优势,提高网民法治素养。

通信行业应当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支持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公益短信。

文艺团体应当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艺表演和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文化发展。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利用展览、讲座、开放日等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