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普法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制定过程。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形式进行同步解读宣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