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清单制度,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推进法治建设等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职级晋升、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等内容列为国家工作人员晋职培训、组织调训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